最全解答丨中山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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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政策及操作指引进行解读。

中山市自年6月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医保政策,职工和城乡居民同缴费、同待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有关要求,年12月起,中山市实施《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实行分类保障。

新政规定了职工缴费年限,但城乡居民是需要逐年、终身缴费,而且职工医保待遇比居民医保待遇要高。

为有效衔接新旧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让更多参保人有机会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在《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就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补缴累计为相应的职工年限。

即:年6月起至年11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且以本市城乡居民身份按1.5%的费率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1年内(即从年12月自年11月),根据个人需要可按办法实施上月(即年11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的费率,一次性补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月份可累计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如果参保人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年6月至年11月期间以城乡居民身份同时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1%)工作涉及人群广,时间跨度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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