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外皆闲事法律上的出生

河南白癜风QQ交流群 http://www.guanxxg.com/e/wap/show.php?classid=34&id=1561233

生死之外皆闲事--法律上的出生

忽忽枕前蝴蝶梦,悠悠觉后利名尘。

无穷今日明朝事,有限生来死去人。

大家好,今天长袜子皮皮先生跟各位一起来探讨生死的问题,哈哈,开始装起来。也就是法律上的生与哲学上的死。据说仓央嘉措诗集里有一句“人世间,除了生死,哪一件不是闲事……”,我直接拿来主义用作了本篇的标题。

《民法典》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出生时是个什么时?具体从何时起算?好多特定的法律问题需要明确“出生时”,因为这时你就享有民事权利了,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

要明确出生的时间,就必须了解什么是出生。“出”和“生”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谓之“出生”。“出”就是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一般认为是剪断脐带那一刻。而“生”一般认为是脱离母体后可以自主呼吸。在中国,自然人出生标准的主流观点就是“独立呼吸说”。在这多说一句,胎儿没出母体之前,从生理学的角度看,胎儿应当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正常情况下,“出”和“生”基本同时,剪断脐带,婴儿大多都可以自主呼吸,也曾经存在以“啼哭”作为“生”的认定标准的,也是在确认可以自主呼吸。

但人生如寄,世事无常。万物交叉碰撞,总会有些火花迸溅到一些无辜的个体身上。年,医院产房准备分娩,随后诞下一男婴。男婴脱离母体后无自主呼吸和心跳……急救、心跳恢复仍无自主呼吸……继续抢救,保持心跳但心率不规则,仍无自主呼吸……十五分钟后心跳停止,瞳孔散大固定,宣告临床死亡。后经司法鉴定认为“胎儿系宫内窘迫导致死亡,医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要求死亡赔偿。

现在问题来了,按照“独立呼吸说”,实际上该胎儿并未完成出生的全部过程,只“出”未“生”,还不符合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资格。医院确实有过错,但法律只管法律范围内的人出的事。也就是说,在主流观点的认知里,该胎儿在脱离母体直至完全无生命特征的这一过程中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是,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胎儿父母要求支付婴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引发上诉……。

二审法院接到这个上诉案后,着实为难。情理上,医疗失误导致胎儿死亡。法理上,这个胎儿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过,根据主流观点得出的法理就一定对吗?“独立呼吸”就一定必然是出生的标准吗?不断的追问下去,如果这个案子判决医方不承担责任,那以后再有这种情况发生,医方如果无良,可能就会导致不积极施救的情况发生……原因很简单,你救回来胎儿很可能出现因缺氧而导致的后遗症,但胎儿可以呼吸了,具备了民事权利,那医院有过错就得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不施救除了丧良心以外到是没球啥事,顶多承担点伤害赔偿责任,伤害的是谁?各位,伤害的是母亲,婴儿没呼吸,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官经过长考,轻叹一声,还是不要赌良心吧,那玩意儿没谱……

于是二审改判,认为标志生命活动存在的生命体征主要有心率、呼吸、体温、血压、瞳孔和意识等,仅以呼吸作为认定出生有失全面,难以回应来自伦理道德的质疑,本案采用“生命体征说”,综合考虑胎儿各项生命体征,其已完成出生的全过程,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故事讲到这儿就该结束了,法律其实很难讲得既有趣又简练,无趣吧,没人看,太长吧,不但没人看,更没人愿意写,哈哈……各位有没有什么好建议……有红包可以领啊

下一讲的标题应该是“生前莫道便无缘”,简单聊一下人在出生前的法律权利……大家晚安、你也晚安

长袜子皮皮.11.8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sp/1040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