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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西安一男子9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在死者上衣口袋里面发现“香烟和打火机整齐的似乎没有动过”,医院的救治过程提出质疑。直到年经过司法鉴定家属们才知道“医院应承担没积极抢救的全部责任”医院还伪造死者生前的“授权委托书”。家属举报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法院将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截止记者发稿时,公安机关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医院方则表示不认可鉴定结果,当事医生甚至怀疑“鉴定机构收了死者家属的黑钱”。
00:27“生命体征平稳”突然去世
徐曦(化名)永远都忘不了9年前的端午节:“我们家是西安市碑林区的,那天我弟弟是前往陕西省延安市的延长县办事吧,谁能料想他会因一场交通事故一去不回、客死他乡。”徐曦介绍,年6月12日中午12点多,她在西安突然接到延长县交警大队的电话,交警称她弟弟徐伟在延长县遭遇了交通事故正在救治,还告诉她目前徐伟生命体征平稳。本以为可以安心,14点多她却又接到徐伟抢救无效去世的电话。
突然的晴天霹雳让徐伟一家都慌了神,家属们赶去延长县后已经只能操办徐伟的后事。延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年6月12日04时10分许,26岁的延长县黑家堡镇人张某持“C4”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号牌),因夜间行驶、车速过快,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撞倒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徐伟,造成医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人徐伟无责任。
45岁的徐伟就这样永远昏迷在他乡,去世时他唯一的儿子还不满14岁,其他家属说:孩子1岁多时徐伟就离婚了,从他们离婚至今都没人再有过徐伟前妻的音信,包括他们的孩子。车祸以后,这个孩子一直由徐曦抚养。
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徐伟的家属与肇事者张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共计30万元的协议,由于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家属们还给张某写了“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判处”的谅解书。
徐伟(右)生前与母亲的合照
医院被质疑伪造“委托书”
在家属们沉浸在这场“意外”的悲痛中时,徐曦发现了蹊跷:“我看到弟弟的尸体时难过地不能自已,我抱住他痛哭,却发现他的上衣口袋里装的香烟盒和打火机都非常完整。”徐曦感到奇怪:就算致死的交通事故没有损坏徐伟上衣口袋的物品,医院长达9小时的抢救过程中也没人脱下他的上衣或检查他的口袋吗?
带着这个疑问,医院试图弄清是否抢救时有疏漏,年6月20日,医院共同封存病历。徐曦说,由于路途遥远,家属们也看不懂病历,医院慢慢沟通协商,医院曾表示愿对失误补偿,甚至要了徐伟儿子的银行卡号。不料,医院换了院长后,新任院长秦小军不愿承担前院长任永年的遗留问题,医院有责仼,也拒绝赔偿,家属们不得已在此时委托律师介入。
律师查看了徐伟抢救时的病历后发现,病历里竟然有一份造假的患者授权委托书,其内容是徐伟授权肇事者张某当徐伟的代理人,代替徐伟签涉及病情、医疗措施与风险的知情书与同意书。而在病危通知书、医患沟通记录等材料中,亲属签名栏竟赫然写“肇事方张某”。
徐伟自入院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怎么可能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把自己的生命交给肇事者呢?律师向家属解释,医院代签的所有书面材料都是违规的,签字尚且如此,家属们说难以想象徐伟当时的抢救过程有多么不规范。
医院
鉴定结论“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年5月,家属们向延长县人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受理后,同年10月27日,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下,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医院的病案进行鉴定。
徐曦回忆,律师曾给她转述,在鉴定听证会上,医院医生表示重度颅脑损伤、瞳孔放大无抢救必要时,有法医学专家曾近乎咆哮地质问:哪本医学教科书告诉你们颅脑重度损伤可以放弃治疗?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患者众多的西安市要多死多少人?律师说:“专家还发现医护记录中徐伟病情曾有过好转迹象,医院方为什么不继续给药而轻易放弃治疗时,竟得到‘没有家属,医疗费谁交?’的回复。重重质疑下,医院方甚至一度拒绝继续签字承认参加过听证会”。
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方曾陈述:病历资料中“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徐伟”的签名是在徐伟在失去委托能力(徐伟自入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肇事方张某签署。
年11月25日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存在甘露醇降颅压使用力度不足之过错;患者入院诊断“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生命体征尚平稳,具有明确的“颅内血肿清除手术+去骨瓣减压术”的急诊手术指征,且无明确手术禁忌症,医院总值班及医务科备案情况下,自作主张放弃积极的首选救治措施;在患者无授权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肇事方代签授权委托书并签署病情知情同意书,告知授权不合规范。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迟来的鉴定意见让徐伟的家属们恍然大悟:“一直以来我们都以为徐伟是死于交通事故,医院可能也有疏漏,医院竟应承担抢救无效的全部责任。”徐曦更是愤慨地说:“如果不是鉴定,医院的行为竟如此恶劣,医生竟允许肇事方代家属签字同意放弃抢救。”
鉴定结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线索
徐曦原以为有了鉴定意见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料,年4月26日,延长县人民法院认为徐伟家属在封存病历后8年之久都未及时主张权利、进行鉴定、提起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家属们的诉讼请求。
家属们则认为,病历资料内容太过专业,他医院有这么大责任,无法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该从司法鉴定作出后起算,于是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年9月1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书。
徐曦称:“当年放弃对我弟弟治疗的马强医生如今竟升职为主任医师,知道鉴定结果后我一直认为医生对我弟弟是故意不救治,我要告他们故意杀人罪。”律师告诉徐曦,此案应该是医疗事故罪。
年9月26日,徐伟家属们申请延长县人民法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的民事审理,将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罪、医疗事故罪的线索移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申请延长县公安局回避。
家属们申请延长县公安局回避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在延长县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延长县公安局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徐曦刚刚因案件被法院移送公安局而燃起的希望又再次破灭。
图左为徐伟的主治医生马强,医院现任书记秦小军
当事医生质疑鉴定机构被家属收买
年12月26日,记者电话采访当年的主治医生马强,马强表示,医生救治病人本就是件有风险的事,即便真的是医生犯了大错,鉴定机构最多也只会认定为医方80%或90%责任,不可能是全责,医院的医生们没什么过错。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肯定是收了家属的黑钱才会出具这么不真实的鉴定意见,医院方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还想要追究鉴定所的法律责任。
关于鉴定意见提医院总值班及医务科备案就放弃救治,马强解释当时他作为一线医生已向主任医师、院长与医务科电话请示过,医院共同的决定,流程没有问题,只是没有形成书面文件,9医院的制度并不像现在这么完善。马强还认为,徐曦之所以医院医院的做法放在当时没什么错,放在现在却是违规操作,这才让徐曦有了挑事的机会。
关于肇事者张某代签一事,马强解释,徐伟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送医后一直是昏迷状态,医院方在徐伟生前并没有从交警处获得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只能将徐伟的病情向送他来就医的张某进行告知,医生特别标注了张某是肇事者而非家属,告知流程没有错误。
马强强调,徐伟的死因是车祸而非医疗事故,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他们当时已经进行了积极治疗,是没有抢救回来而不是放弃抢救。不进行手术是因为当时徐伟已经形成脑疝,奄奄一息、深度昏迷,医院没有能力救治,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也确实没有救治意义,不存在违规操作,大夫出于职业道德不可能草菅人命。他曾向送徐伟就医的张某说明情况并建议转院,但张医院进行保守治疗。
医院既然不认可鉴定意见,为什么没有申请再次鉴定呢?医院书记秦小军表示,重新鉴定的程序不好走,加上鉴定意见只是法院的一项参考因素,医院方的律师就没申请再鉴定,医院以法院判决与公安调查结果为准。
公安局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不立案
年9月27日,在死者徐伟家属们的申请下,延长县人民法院将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移送给延长县公安局,年11月14日,延长县公安局对法院移交的故意杀人罪、医疗事故罪的线索作出回复:因“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负有特定救助义务(如父母救助自己孩子、警察与医生因职务产生的救助义务、行为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而见死不救的,可能会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徐伟的家属们认为,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制度不积极救治,借口无人支付医疗费、患者已无手术意义故意放弃抢救,严重失职,与徐伟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医疗事故罪。徐曦悲愤地说:“医生对我弟弟的不救治,无异于杀了他!”
记者发稿前了解到,徐曦不服延长县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已申请法院向延长县公安局提出复议,她表示接下来还要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律师观点
西安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霄峰是专业从事医患纠纷的律师,他对此案也有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第一按照当时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为了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在无法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确保救治生命。但是对于放弃抢救,没有“各级书面签字文件”一说,也不可能有,律师认为,是不能动辄放弃抢救的,是否“放弃抢救”只能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身体各项指标,只要临床上有救治的必要,就应当积极救治。如果在还有必要救治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出于各种理由放弃了救治,没有为患者实施可能救治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这属于是医疗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联系不上家属的情况下,这些告知书可以先不签,救人要紧,可以先按无主病人进行收治,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6条,先救命。但肇事者不能作为家属来签署文书,医院告知义务的实施主体,《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很清楚,是患者及其近亲属,肇事者不是近亲属,无权签署告知书,更无权对于医疗行为作出决定,是否转院,是否保守治疗,这些都不应由肇事者决定,这是医学伦理问题。而且律师注意到肇事者在患者刚入院时候代为陈述的主诉,明显是说了谎话,他隐瞒了患者遭受外伤的病史,从临床上来说这个谎话不难分辨。也说明了他的陈述不可信。
第三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是其作为刑事侦查机关的权力,公民对其不服,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他认为本案要作为医疗事故罪报案,还缺少当地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由于涉及医学专业技术知识,涉案医疗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公安机关都希望能获得医疗卫生行政机关的认定,如果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做出构成医疗事故的认定和分级,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技术鉴定报告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