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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5月,案外人杨某开车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梅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梅受伤住院,经检查,患者自受伤以来神智清,精神状态一般,无发热,未进食水,大小便无明显异常。年6月李某梅接受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当日22点30分李某梅死亡。年9月,医学专家出具了评鉴意见“医院在该患者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为高龄,且为复合外伤,骨盆骨折复杂,手术风险性极大,甚至可能导致死亡的风险,评估不充分,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故院方存在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40%)”。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李某梅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评估不充分,导致了患者死亡,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医学专家评鉴意见均无异议,故被告应承担40%赔偿责任。因被告过错造成李某梅死亡,故被告应支付精神抚慰金。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元(.5元的40%)。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元。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元,被告承担元。
二审法院认为,医学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手术风险评估不充分,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故医院存在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40%)。一审法院依此评鉴意见,医院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40%并无不当,对医院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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