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好治疗吗 http://m.39.net/pf/bdfyy/裁判要旨外请专家会诊手术,虽不在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内,但参与手术的另外7人均在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内,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医疗事故的发生仅与主刀医生相关,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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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系一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医院,医院,诊疗科目包含内科、外科等。年4月29日,该医院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年5月6日至年5月5日,保险年度累计赔偿额为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间及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医疗机构等级变动、医生护士数量及床位数增加、诊疗项目扩大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医院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27名医务人员名单。02年7月30日,医院处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死亡。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院处进行胆囊微创手术中出现大出血,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医疗事故。医院向患者家属支付赔偿金50万元。该手术,共有8名医护人员参与手术,其中主刀医院专家,剩余7医院已提交保险公司的27名医务人员的名单范围内。后医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18万元。保险公司医院投保的27名医务人员名单之中,不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涉案医疗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医院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还认为,医院并未在事故发生前向保险公司告知有投保名单以外的人员施行危险程度远高于保险公司所能合理预见到的手术,导致合同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照保险合同二十二条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医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03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医院虽在投保人处加盖公章进行确认,但是在特别约定医院外聘专家进行手术,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对于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已经尽到了解释说明义务。此外,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医疗机构等级变动、医生护士数量及床位增加、诊疗项目扩大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外请专家为病人治病,是医院提高其医疗水平、减少手术风险的举措,医院聘请的主刀医生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及医疗水平,医院聘请的主刀医生做手术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法院还认为,作为涉案医疗事故的7名助手,医院已提交保险公司的27名医务人员的名单范围内,与主刀医生共同完成了患者的手术,医疗事故的发生已无法分辨是谁造成的。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医疗事故的发生仅与主刀医生相关,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现医疗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年12月14日,法院医院保险理赔款18万元。04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聘请投保人员名单之外的人员实施高风险手术明显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认为,医院,医院级别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的规定,医院系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医院,如社区门诊医院。而涉案手术为胆囊切除术,医院向死者提供的手术同意书内容可以看出,医院对手术的高度风险是明知的。目前,结石病的通常治疗方法包括碎石、取石等方式,胆囊切除已经超出了常人可以预见的结石病治疗方式的认知范围,保医院作医院,对于明显超出自身技能水平和医疗设施条件的病例,医院进一步治疗,而是为了经济利益,由投保医务人员名单之外的人员实施高风险的手术并导致患者死亡后果,必然导致风险程序显著增加。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医院称,保险公司并未做到详尽解释并告诉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事宜,医院对保险责任范围完全不知晓,且投保单保险合同并未特别约定外聘专家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医院还认为,医院虽为医院,但胆囊切除手术实为治疗胆囊结石中十分常见方式,其风险系数较低,在国家医院可施术范围之内,且聘请专家给病人治病,医院医疗水平、降低手术风险举措,主刀医生具有足够专业资质及医疗水平。医院在投保过程中跟医院有外科手术,一年手术量都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医院投保,医院医院不应该做手术为由拒赔,明显是逃避责任。年6月7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外请专家会诊手术,虽不在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内,但参与手术的另外7人均在投保医务人员名单内,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医疗事故的发生仅与主刀医生相关,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外聘专家进行施术,是否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本案中,医院的专家,具有相应的诊疗资质,医院作为一家医院,医院的专家实施手术,医院医师独立进行手术,手术的风险相对会减少,而非增加。医医院,在投保过程中实际陈述了其实施手术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认为胆医院医院自身技能水平和医疗设施条件,因而造成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来源:某医院与某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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