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最正规的医院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
文/章泽群
■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为了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节约成本,往往通过签订“私了赔偿协议”的方式处理。同时,劳动者为了避免长期的诉累尽快拿到赔偿,往往亦会同意以“私了”的方式解决。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中大多会约定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赔偿协议签订以后,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发生,双方依照约定履行协议,往往纠纷到此为止了。但如果在协议签订后,劳动者一方反悔,就工伤赔偿问题又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应当如何处理?对双方“私了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如何确认?
一
判例指引
(一)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期)
基本案情:年7月,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约定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交通费、住院补助费合计.92元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元,协议签订当日劳动者已收到元。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年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为十级伤残。年5月,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赔偿协议无效,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一审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和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作了一次性了断,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在充分协商,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原告申请伤残程度鉴定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不能推翻双方就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对原告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二审判决:二审认为劳动者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给上诉人的各项赔偿费用显著低于上诉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般的合同关系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纠纷,而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撤销一审判决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赔偿协议。
(二)其他判例
()皖18民终号
()苏民初号
二实务观点
(一)“工伤私了协议”行为有其法律依据
首先应充分认识“工伤私了赔偿协议”的性质,该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自行协商达成的解决劳动者工伤待遇的一种协议,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现行法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伤待遇问题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等法律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的规范,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此可见,对工伤赔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如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上报,仅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的问题,但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私了。
(二)“工伤私了协议”原则上有效
“工伤私了赔偿协议”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愿的法律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有效。
实际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此规定对“私了赔偿协议”的效力予以了确认。
(三)“私了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虽然从无效情形出发而原则上肯定了私了赔偿协议的效力,但并不能解决年公报案例“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问题,即:如果双方签订的“私了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时,该协议是否有效?
该种情形下“私了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未予以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因工伤私了产生的纠纷诸多,各省市在地方性司法文件中对其有相应的处理办法,且各地方的处理办法并不统一。
实际上,各地方法院的处理办法均以合同法上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来具体判定“私了赔偿协议”的效力,且对于可撤销的情形的处理上并不一致,以下列举若干地方性司法文件:
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年)》第四章第二节第四项第3点规定:
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天津市《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8条规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主张该赔偿协议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上述赔偿协议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完毕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约定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四)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下面重点围绕江苏省的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的,法院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工伤已经认定且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给出了伤残等级评定,劳动者对于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已经清楚,因此劳动者接受以“私了赔偿协议”方式获得工伤待遇即表明接受用人单位给出的赔偿条件。
和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其优势就在于能够节约公共资源,并且减少双方的成本。因此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允许用人单位以低于法定工伤赔偿数额的方式赔偿劳动者,该“私了赔偿协议”应当有效。而对低于合理范围的赔偿数额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若劳动者要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须负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私了赔偿协议”的效力,确保双方积极履行协议及承担不履行的责任。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另外这种显失公平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的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地方法院实践中对此有所涉及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长劳动争议专题例会会议综述》第三条“低于工伤赔偿标准75%即属于显失公平”之表述。该处表述参考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所以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处理显失公平时,因此可以此作为参考。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在未经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时,劳动者对于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并不清楚,自然也不清楚按照法定赔偿标准其应得的赔偿,考虑到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协议行为往往不能反映劳动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私了赔偿协议”签订后,劳动者以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无需证明自身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若变更协议,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除已支付的部分,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若撤销协议,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三总结
工伤事故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从劳动者及时救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各方面成本的角度出发,通过协议协商解决并非不可取,且现行法律确认了协议行为原则上有效。但由于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协议行为相比于单纯的合同之特殊性,因此,现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劳动者以撤销权,对于签订了不合理协议的劳动者给予了相应的救济。
为了保证协议合法有效且签订协议后不再发生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签订“私了赔偿协议”前,应综合劳动者的受伤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估,在此基础上在协议中详细载明各项赔偿费用,尽量做到明确、合理赔偿,实现双方均可接受的公平,从而达到双方协议解决纠纷的目的。
END诚聘精英合伙人律师本科以上学历,有硕士、博士及留学背景者优先;
有在国家公检法部门工作经历者优先;
独立执业3年及以上,曾经担任律所合伙人者优先;
认同坤商的文化和发展理念,认可坤商管理制度。
提成律师本科以上学历,有硕士、博士及留学背景者优先;
独立执业1年及以上,有在国内外大型律所工作背景者优先;金融、证券、资本等领域有工作经验或教育背景者优先;
认同坤商的文化和发展理念,认可坤商管理制度。
待遇面议
电子邮箱:kunsunlawy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