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义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引发医疗事故

新生儿出生死亡引发医疗事故

新生胎儿出生后,医生处置不当,孩子不幸夭折了。7月26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在治疗产妇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赔偿产妇孙某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元。

4月19日,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孙某因出现早医院。4月20日,孙某分娩后,新生儿因早产出现重度窒息,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随后转到新生儿科抢救,但在9小时后新生儿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还是不幸夭折了。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认为,医院在产妇分娩时未能予以重视,在新生儿出生后,对提高早产儿的存活措施不力,孙某提供了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临床诊断依据不足,违反早产诊疗原则,提高早产儿的存活措施不力等过错,致早产儿重度窒息,最终缺氧死亡。

被告对河南检苑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后经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缺少胎儿监测措施等缺陷与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孙某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应对孙某造成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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