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首先,必须明确医疗事故的成立条件,这包括四个要件:1、必须有给就医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2、必须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3、损害事实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一种是指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这种行为后果不会发生,另一种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次,关于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医院就医疗事故的确认和赔偿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诊断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可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赔偿调解和处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或你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直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终局鉴定结论。如果只是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则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照行政诉讼处理。如果你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只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那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侵权案件审理。 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大致相同,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残疾用具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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