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峨眉发生医疗纠纷,正确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近年来,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事业突飞猛进的同时,医患纠纷、医闹现象、医疗诉讼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医疗秩序、行业管理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如何引导医患双方合理反映诉求,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已经迫在眉睫。为此,峨眉山市挂牌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为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峨眉市民在遭遇医患纠纷时,请务必通过以下程序,合法维权:

峨眉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书

一、峨眉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依法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医调委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双方地位平等。

三、医调委只接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双方参加调解的人员单方不超过5人,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四、医患纠纷发生后,相关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共同见证下立即复印、封存。同时,由医患双方共同选择鉴定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五、若因患者死亡产生纠纷的,其家属应在患者死亡后2小时内移尸殡仪馆。同时,双方应及时申请死亡原因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作为赔偿的依据。常温下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冻存条件下死亡后7日之内进行尸检。若因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由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医患双方均应当依法维权。若患方在调解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医调委终结调解,公安机关将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已提起诉讼的,医调委不再组织调解。经三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调解终结。双方可以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八、医调委无权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由做出责任划分,不出具调解协议书以外的文字材料。

九、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的,不再组织调解。

十、对在医疗机构采取设灵堂、摆花圈、焚烧纸钱、医院诊疗秩序,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毁损医疗设施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医调案例:车祸手术引纠纷

“谢谢你们,你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不仅让我及时得到赔偿也重新点燃自己对生活的希望……”,在峨眉山市医调委办公室,万先生热泪盈眶激动万分地拉着调解员的手说。

事情要从年10月说起,峨眉山市的万先生像往常一样骑车回家,可天有不测风云,被一辆大货车撞倒,车轮从其右腿上碾压过去,瞬间血肉模糊,生命垂危。

万先医院治理,经过数小时手术,万先生的生命保住了,但永远失去了右腿。在痛苦的康复训练中,截肢后的残肢在拉伸时伴随剧烈抖动,造成万先生睡觉都成为一件艰难的事情。万先生四处求医,诊断结论为:焦虑障碍,对残肢抖动的诊断建议为手术治疗。

但万先生拒绝再次手术,认医院治疗不当造成,医院赔偿。在其单独与院方协谈多次无果后,到医院办公区吵闹、谩骂医生,并医院同归于尽。

峨眉山市医调办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多次与万先生沟通、谈心,让他明白失去右腿是车祸造成的,在性命攸关时刻,医院为抢救其生命经专家会诊采取的最佳救治方案,医院、相信医生,就是不满意,有怨气,做到有理讲理,依法解决纠纷,坚决杜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行为,并向其承诺医调办一定倾力帮助化解此纠纷。医院沟通,请来骨科专家分析万某某目前病情的处理方案,帮其打开心结。

经过两次调处,医患双方同意做司法鉴定。经申请,四川省某鉴定机构告知对此案不予受理,建议万先生作心理方面的鉴定,心理鉴定中心又以不符合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此纠纷再次回到起点,调解再次陷入困境。

医院认为残肢抖动是其心理焦虑造成,既然手术是唯一的解决途径,患者应当再次手术,院方愿意承担相应手术费用。万先生坚决不同意做手术,医院“谈判”。

为尽快解决此纠纷,帮助万先生接受现实回归正常生活,2月15日,峨眉医调办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并协调患者所在镇乡、村组干部,卫计局、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共同参与调处,让患者感受到党的关怀与温暖,明确表态手术与否由万先生自愿选择。另一方面,医院在万先生不同意手术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把手术费用折算给他,让其自愿选择手术与否。

经苦口婆心与双方多次单独沟通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医调办果断提出调解意见,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此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万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调解人员鞠躬表示谢意。(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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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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