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
医疗卫生计生健康扶贫政策宣传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含大病保险)。
二、建档立专贫困患者住院享受扶助政策
1、从年9月1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住院的贫困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5%以内,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医院即时结算清楚。
2、县域内(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中医院、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5%以内,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
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因病情医院诊治的,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10%以内,医院自行负担。经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按70%给予扶助,医院即时结算清楚。
4、转诊到市外和在外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按50%给予扶助。出院后,带上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原件,社保卡到区医保局报费大厅结算报销。
5、-年已脱贫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从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控制在5%以内,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的报销政策。从年7月1日起开始医院医院医疗扶助政策。
三、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扶助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特殊门诊疾病报销标准
I类特殊门诊: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按照0元/年;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元/年;乙肝、慢阻肺(COPD)、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宫肌瘤、乳腺増生元/年;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元/年。
Ⅱ类特殊门诊:恶性肿瘤(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按照治疗本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10%。
2、慢性特殊疾病的申请及办理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査报告、两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保中心申报,由社保中心送审办理,或由患者本人直接交医保局办理。
四、贫困人口享受爰心救肋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转诊到市级及市级以上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通过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按照40%申报爱心基金,在户籍地村医处申请。
五、贫困人口享受卫生扶贫救助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外和民营医疗机构住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外)、以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维持治疗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各项政策报销后仍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家庭,在户籍地的村医处逐级申请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精准识别对症施策
辨证施治助力脱贫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