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医疗卫生政策法规条例

一、有关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二、有关医疗机构执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三、有关医师执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四、有关护士执业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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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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