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此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若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需提交证据对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损害事实、实际损失及损失范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进行证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共同委托医学会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广泛存在。由于《侵权责任法》公布以后,诉讼过程中若进行鉴定将不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同时存在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方式。那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依据呢?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争议。

案例:

年5月6日张某因伤致颜面部、胸部、右膝关节疼痛,伴流血3小时余,到A医院就诊。最终因①心力衰竭;②心脏骤停;③多器官功能衰竭;④左侧第4、5、7肋骨骨折;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于年5月19日4时20分被宣布临床死亡。患者张某死亡后,患医院就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医疗过失问题发生争议,经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当地州医学会于年9月19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院在为患者张某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以下过错:①入院后对患者疾病的相关检查(心脏彩超、动态血压、动态心电图、冠脉CT、动脉血气等检查)不完善;②年5月16日患者出现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行胸部CT检查发现患者双肺水肿、双侧胸腔中等量积液,结合体征,患者当时已有左心功能不全,未及时给予纠正心功能。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主要是由于心功能不全未及时处理导致急性肺水肿逐渐加重死亡,A医院对患者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患者张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无疑,当地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患者必须另行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甚至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院年1月6日下发的()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于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患者家属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主张本案各项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废止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3号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划分双方责任的依据。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及证据力的大小作出评判。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首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规定,已经因侵权责任法的生效而不再适用,但医疗事故仍是行政法上的法律术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未废止,且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套体制继续存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并没有因此否定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证据资格。该鉴定结论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中的一类。故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证据力,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供法院评价。

其次,医学会作出的鉴定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权威性、专业性和公益性,对医患纠纷的及时化解有积极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委托相应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医疗服务质量实行积极监督。医学会对医案进行鉴定时,医患双方均参与了鉴定程序,并随机抽取了鉴定人员,医患双方参与随机抽取鉴定人员的行为属于对鉴定人员的选认,系自认行为。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3号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是指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法院审判程序以后,需要鉴定的法院应当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它并没有因此否定当事双方在进入审判程序以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

最后,在患方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做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且已经完成其本证义务的情况下,若院方对原告举证观点不认可,应由院方提供反证予以证实。若院方一方面不认可患方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又不提交反证证实其观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将对患方的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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