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免责医务人员应履行的四大义务分别为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以及积极救治义务。
告知义务已经探讨过,在此不必赘述。本期,谈谈因为风险回避义务未执行而产生的医疗争议事件:
患者胡XX,因“原发性肝癌”入院,行“右肝癌切除术、胆囊切除术”,术后两天患者出现腹胀,遂予以局麻下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术后次日患者出现呼吸急促、心率低、氧饱和度低等症状,予以对症处理,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意识障碍、烦躁、无法对答等肝性脑病等症状,经救治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术前评估不充分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术前胸部CT提示左肺局部支扩伴感染,未进行相应治疗及术前评估;在肺部情况尚不明确下行手术,手术时机把握欠严谨;
术前患者乙肝两对半、乙肝病毒定量等指标异常情况下,科室一直未复查肝功能,在不了解肝功能情况下行手术,术后肝功能急速下降,并发肺部感染,手术指征不甚明确,手术时机欠妥当;
术后患者出现肝功能衰竭、肺部感染后,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助处理;
判决结果:上述过错为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一审、二审判决我院承担42.2万。
在临床实践中,如果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这称之为并发症的回避义务;回避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判断诸如手术并发症、药物不良事件引起医疗争议诉讼的重要原则。
简言之,回避义务的本质就是“是否回避”,从侵权责任法角度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点注意要点:
A:对可能造成并发症的因素是否已充分掌握(是否完善了相关的检查)
B:对已掌握的相关因素是否有深入分析(是否进行风险评估)
C:分析后是否采取有效干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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