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1

年3月15日2时许,患者(男73岁)在家起床小便时不慎摔倒,面部受伤,右眼视力剧降、流血,医院急诊被收住院。入院体查:血压MMHG,双眼视力:右眼光感,左眼未测,右眼睑高度肿胀痉挛(+++),结膜充血水肿,角膜未见明显裂口,前房见充满新鲜血液,虹膜,瞳孔,晶体及眼底窥视不清,右外皉侧见约5CM不规则裂口,深达骨壁,伤口渗血不止,右颜面部肿胀,张口无明显受限。入院诊断:1、右眼球后段巨大破裂伤;2、右眼眶外侧壁骨折;3、右颧骨骨折;4、右颞侧皮肤挫裂伤。即给予清创缝合,预防感染、止血、脱水、对症等处理。

3月17日,患者右眼视力光感消失,眼球极软,眼压测不出。行右眼球挫裂伤探查术。术中发现右眼无光感,球结膜下血肿,角膜水肿,浑浊明显,前房积血,角膜表面未见裂口,剪开外皉角侧球结膜,分离出右眼外直肌,0号线缝扎,继续探查发现右眼眶外侧壁骨折,眼球后段7-12点位置有一约25MM不规则巨大裂口,并延伸到视神经边缘,眼内容物大量脱出、流失,必须行右眼球摘除术,并向患者及其子明确告知,原告及其子均同意并签字,即行右眼球摘行右眼球摘除术。3月27日患者出院。

年12月23日患者向法院起诉,年3月20日撤诉。

年5月7日根据市卫生局的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认为:医方行右眼球摘除术,符合医疗常规,手术操作正确,未违反操作规程;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上,术前及术中已充分告知患方手术有关情况,并有家属及患者本人签字认可,医方不存在过失。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年1月15日患者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

年5月4日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鉴()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院方的诊断、手术适应症基本正确,两次手术同意单均有患者及家属签字,已尽到告知义务,院方无过错;患者一眼摘除构成五级伤残。

年6月12日患者撤诉。

年5月17日患者第三次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医疗行为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提出未签字同意手术,但手术同意书上确有“黄A”字样,患者又未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患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有违约行为,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意见:

一、“患者诉称,进入手术室检查,医生称右眼球需要摘除,没有得到本人签字同意,草率地摘除了右眼球,请求法院判令各项赔偿合计元”。

二、患者二次鉴定,三次诉讼均未对《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真伪问题提出鉴定申请。

案例2

年11月2日患医院就医,收住院后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年11月3日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11月9日出院。

年2月22日患者在外院复查,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表现,双侧髋关节退行性改变”。

年8月19日患者因上述事实诉诸法院。法院受理后,医院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委托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年11月2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向法院回复:《关于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函载明“因为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交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使鉴定缺少依据,决定暂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退回法院审核后再决定是否恢复鉴定”。此后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原告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自己未向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提交原告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且未举证证实已将原告术后第一张医学影像资料交给原告,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被告所举证据及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被告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医院合理赔偿。

年2月6日医院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放射科主任出庭证实因机器故障原因无法提供X光片的真实情况,上诉人已经提供患者住院期间的整套病案,包括年11月6日CR报告书,能够证实手术过程。上诉人同意以患者持有的年2月17日(编号)、年3月17日(编号)经法庭质证后作为检材进行鉴定。

中院认为,本案医疗行为发生在年11月间,患者迟至于年2月22医院检查时才被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内固定术后表现,双侧髋关节退行性改变”,诉讼时效应当自最后确诊之日起计算。

年5月4日中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分析意见:

一、患者在本案中抓住争议关键问题,即手术后第一张X片这个证据。

二、本案的诉讼时效,中院的意见是对的,患者年11月3日手术后,对于手术结果不知情,年2月22日患者在外院复查之日为医疗纠纷发生日,即患者有证据表明其权利受到侵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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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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