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一附院两名医生被砍伤医者将会受到法

北京白癜风较好 http://pf.39.net/bdfyy/bdfzj/

前言:有网友曝料称,6月22日下午4时许,医院河医院区发生了一起患有性功能障碍的患者持刀伤医事件,两名医生被刺伤,医院急诊救治。而被刺伤的医生中,受伤较重的是泌尿外科的孟庆军医生,他的手部、颈部多处被刺伤,右手由于握住凶手的刀导致多条肌腱断裂,以后能不能再上手术台都是未知数。医生正在坐诊,却突然遭到刺伤,当时情况如何?为何暴力伤医事件屡禁不止,该如何处置暴力行凶者?

就这一事件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主任魏纪伟律师做客《健康大河南》直播间与主持人进行了深入探讨。

以下为直播间探讨实录

问:患者挂号就诊后,与医院、医生算不算有合同约定呢?是不是缴费了就一定要治好病?

医院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与医生个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医生是职务行为。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患者挂号缴费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医院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医院为承诺方,医院收取费用并向患者交付挂号单的行为是承诺,从这一刻起,医疗服务合同即订立。在特殊情况下,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如紧急求诊的患者,尚未挂号,医护人员就立即施以紧急救护;小诊所的诊治行为,无需患者挂号,医生直接提供诊治服务,双方也因此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但是我想强调的是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是一个简单的买和卖的关系。医疗合同的履行是指作为医疗合同双方在医疗合同订立并生效后,按照医疗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全面的、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的合同义务,使得医患双方的合同义务得以实现的过程。

缴费了不一定就必须得治好病。这要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看待。比如,一医院缴费并接受治疗,医院就一定得治好才算履行完诊疗义务了吗?不是这样吧。如果是这样,世界上每天也不会有那么多人因疾病而去世。根据现有的医疗科研水平来看,只要医生提供了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通过科学的治疗能够缓解患者的痛苦或延长其生命,这就达到了治疗的目的和效果。因为医疗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它是由一组前后有序、内容相关的一系列诊疗活动过程组成的。当患者因医院求医时,医院能够提供的是在现有资源(人、技术、设备等)条件下的专业性技术服务。其服务目标是遵照医学原则,按客观情况对病人的健康问题予以技术性干预,以满足患者的健康要求。由于生命活动是一个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活动,疾病的发生发展也是一个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活动,疾病的发展亦是一个客观的变化过程,而人类的技术性干预是有条件的,也是有限的。正因为疾病发展及医学本身的客观规律作用,其治疗结果不可能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能强求医生作出违背客观规律的奇迹。

问:患者治疗效果不好,要求医生退钱或赔钱是否合适?有无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下,只有在发生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医院退钱或赔钱的情况。所以患者治疗效果好与不医院或医生退钱或赔钱的依据。医院在建立医疗服务合同时明确承诺患者治疗效果不佳时可要求退赔,否则一般情况下,患者是不能以主观感医院或医生退钱、赔钱的。

另外,医疗行业是特殊的服务行业。医院是“求医”,而不是“买医”,医疗服务寄托着患者的信任和医生救死扶伤的责任。很多患者认为,到医院花钱看病,属于消费行为。患者就是消费者,这样的观点看似有道理,其实很荒唐。因为世界上很多东西都可以交易,唯独生命除外。花钱可以买来任何商品,但买不来生命和健康。如果把看病当成商业交易,是对生命的亵渎,也是对医生的侮辱。

此外,满意与不满意,是个很主观的个体感受,我们对治疗效果“好”与“不好”要有一个客观评判标准。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极强,对专业服务的评价应该是专业评价,我认为这个标准应该是“医学标准”,而不是以患者的“主观感受”为标准。在现有医疗水平下,只要医生的诊疗过程符合医学标准,符合医疗规范,就是“好”,服务了就应该收费。

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疑惑或者有纠纷的情况采取哪种途径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首先,医者父母心,每一位医生都希望把患者的病治好,所以患者应充分信任医生,有疑惑有问题多咨询多请教医生或是医生的上级领导,寻求内部消化解决,这样才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这就是常见的第一种解决方案,协商解决。

第二种申请人民调解,也是民间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和政策,对纠纷当事人说服规劝,让彼此之间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一般设在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

第三种申请行政调解,也称政府调解,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者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以上三种,需要双方自愿选择,一方不同意,就无法进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是达成调解后不履行,选择第四种。

第四种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上面几种都是合法的解决渠道

问:这名患者涉及到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他将会接受到法律怎样的制裁?这意味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关于被伤医生的伤残鉴定报告,无法对这个故意伤害行为进行一个量刑上的评判,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伤人者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据我了解,上述事件发生后,医院发布了《关于我院孟庆军教授被尹某某刺伤事件的声明》,声明中严厉谴责发生在郑大一附院内的恶性伤医事件,强烈呼吁公安机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严惩凶手。我们河南省高院在年就开展了打击“医闹”的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级法院对涉医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要重判重罚,并从严把握对涉医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该名暴力伤医患者,一旦受到刑事处罚,不但意味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还对其出狱以后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另外其子女在招录公务员、招警和当兵政审时都可能受到影响。

总结

近几年暴力伤医事件层出不穷,国家各层面也在不断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年12月20日,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医闹行为。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从此,医闹正式入刑,政府也将从刑法层面打击医闹行为。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意在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以前是通过“医闹”入刑司法解释,28个部门公布的联合惩戒是以备忘录的形式进行公布的,这次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出台从民事、行政、刑法的角度去细化医患的处理,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促进法》的实施正是通过国家层面、立法途径,改善医疗环境,促进医患和谐,我相信《促进法》的实施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医疗卫生环境。

结语:医生虽然一直是我们口中的白衣天使,但是他们也并不是完人,我们不要苛求医生,把医生推到圣人的位置,要学会正确认识疾病,面对疾病,找寻方法。同时学会正确的维权,而不是通过暴力解决问题。

魏纪伟律师简介

魏纪伟,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资深律师。河南尚育卿教育集团客座教授。现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常务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市法援中心法援案件质检员,郑东新区综治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遂平县吴房义工联合会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执业十多年来,凭借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严谨丰富的实践经验、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恪尽职守的服务意识,在当事人和律师行业及有关单位获得了良好口碑。因工作业绩连年突出,在担任郑东新区综治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期间,受到郑州市司法局、郑东新区区委、郑东新区综合法制办的高度认可,多次受邀为郑东新区民调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pc/948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