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第一次碰到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情况,遵循以下规定: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再次强调下,年9月19日起,交强险最高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案号:()吉民初号
案情简介
年09月29日,A驾驶×××号小型轿车与行人B相撞,致B受伤,×××号小型轿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此事故全部责任,B不负此事故责任。
A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
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A承担赔偿责任。
伤后B医院治疗46天,诊断为头皮擦伤、尾骨骨折、身体浅表挫伤、糖尿病,遵医嘱休息28天,需继续治疗。
法院委托吉林XX司法鉴定所鉴定出住院期间及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期为天。
B主张的费用,法院认定
1、医疗费.27元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
3、护理费.99元、护理人员核酸检测费元
以上有B提供的合理正规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出院诊断书佐证
4、误工费.90元,误工期为天,并结合相关的赔偿标准计算
5、鉴定费元,有正规鉴定发票佐证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医疗费元、护理费.99元(.39元×41天)、误工费.90元(.39元×天),以上各项合计.89元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B剩余医疗费.27元(.27元-.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元×46天)、护理人员核酸检测费元,以上各项合计.27元。
A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鉴定费元。
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元,由A承担元,B承担元。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沈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