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源于中国境内已生效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做处理。“医眼看法”结合案例展开一些分析与探讨,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诉讼依据。
事件经过:
年,原告因反复肩背部疼痛到被告处入院治疗。年,确诊为冠心病、心绞痛、心功能Ⅱ级,年,补充诊断为左肺下叶肿物,经病理诊断为鳞状细胞癌,遂转入胸外科。经完善术前各项常规检查,无明显手术禁忌症,向家属交待病情,征得家属同意后,年,由被告主治医生臧某某为原告进行了左肺下叶癌根治手术,手术中医生操作失误损伤食管,损伤口约1.5cm,出血较多,胸腔镜下难以处理,改为开胸手术,并进行了食管部分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原告于年出院,被告所作的出院医嘱要求定期复查。出院诊断为:左肺下叶癌、食管损伤,食管胃吻合术后、冠心病、心绞痛、心功能Ⅱ级。
A医疗事故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进行肺癌微创手术过程中,出现食道损伤以及损伤后的处理原则有不妥之处:1、患者食管下段损伤,考虑与肺癌微创手术操作失误有关。2、食管下段损伤后采取的食管下段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处理有些不妥,不一定就切除,亦可以采取修补术。综上所述,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损伤食管及损伤后处理不当的错误,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提出医疗护理建议:1、保持体位。2、少食多餐,流质饮食,餐后运动。3、必要时手术治疗。
B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为:下肺静脉及食管损伤为手术副损伤,难以绝对避免;医方中转开胸止血后对食管损伤行食管部分切除食管胃吻合术,手术记录中未充分体现行该术式的绝对必要性;患者术后反流性食管炎与食管胃吻合术后有关。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提出医疗护理建议:1、调整饮食习惯,睡前保持足够胃排空时间。2、专科医生指导反流性食管炎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医方在为原告进行肺癌微创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原告食道损伤,损伤后采取的食管下段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处理又明显不妥,因此,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损伤食管及损伤后处理不当的错误,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对于B医学会鉴定结论中:“医方中转开胸止血后对食管损伤行食管部分切除食管胃吻合术,手术记录中未充分体现行该术式的绝对必要性;患者术后反流性食管炎与食管胃吻合术后有关。”综合分析认为,“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的结论,予以确认。因有B医学会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因此,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90%)。
一审判决:1.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3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眼看法:什么情况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方为原告进行了左肺下叶癌根治手术,手术中医方操作失误损伤食管,出血较多”,手术中出现周围组织损伤应该是最常见的手术并发症,手术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只是操作上存在失误。B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下肺静脉及食管损伤为手术副损伤,难以绝对避免”,也就是说,手术中损伤食管,不属于医疗事故。
损伤发生后,医方为减少或降低食管损伤的损害后果,实施了“开胸手术,并进行了食管部分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补救措施。对于这个补救手术,A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食管下段损伤后采取的食管下段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处理有些不妥,不一定就切除,亦可以采取修补术。”;B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中转开胸止血后对食管损伤行食管部分切除食管胃吻合术,手术记录中未充分体现行该术式的绝对必要性”。也就是说,A、B鉴定都认为,补救手术有违诊疗规范,并给患者造成了“反流性食管炎”的损害后果,属于医疗事故。前面我们讲过,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主导,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临床专家对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以书面材料为主。
从鉴定的角度来讲,它需要确定“食管胃吻合术”的手术适应症,从书面材料来看,被告医方对于“食管下段损伤后采取的食管下段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这个过程记录不甚详细,只记录“损伤口约1.5cm,出血量多”,无法查明“损伤”客观上有多严重,有没有采取常规修补的可能,也就无法判定是否达到“食管胃吻合术”适应症。而且,这是一个补救措施,两权相害取其轻,应以尽可能减少或降低患方的损害为原则。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甲、乙);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乙、丙、丁);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甲、乙、丙、丁、戊);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详细的分级标准有兴趣的可查看原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于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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