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看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所以我们分析医疗机构的责任,也要看医疗机构的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一、全面分析医疗机构的过错
(一)医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的前述文章已经对诊疗水平的问题进行分析,请阅前文。
(二)告知义务
年:《医院工作制度》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执业医师法》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年:《病历书写规范》《侵权责任法》《母婴保健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年《医院工作制度》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律师代理案件后重点考察的方面。
二、医疗机构责任比例的分析
1、医疗过错分析
结合笔者前面几篇文章,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患者的配合程度及有没有尽到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等方面综合分析,不能单从某一个方面来分析。
2、本身病情影响
患者自身病情不同,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同。
3、可能影响因素
这些因素还是比较多的,例如:鉴定人员的观点不同,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同;审判法官的认知不同,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同;特定时期:如疫情期间等。
三、医疗纠纷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影响
1、民事赔偿
2、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二)社会影响及评价
医疗纠纷案件实务—医方委托要点(九):尸检与欠费情况考察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实务—医方委托要点(九):尸检与欠费情况考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