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就是危害行为必须要危及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而非危害个别人的安全。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判断标准是客观的一般大众的标准,而不是个别人的主观标准,根据大众的经验判断,其危险程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第一大类是危险方法类,包括十个罪名,5种故意犯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相对应的5种过失犯罪。
其中五种故意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所谓“具体”的危险,就是需要有司法证据证明的危险,是客观可衡量的危险,相对应的抽象危险犯,所谓“抽象”就是不需要衡量的,也就是常说的“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
对应的其他五种过失犯罪,是根据大众的认知和经验,构成过失,也就是“一般过失”;如果是违反了一定的工作准则,业务准则而构成的过失,是“业务过失”,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等,一般而言,如果有事故、肇事之类的罪,都是业务过失,都是从业者构成的犯罪,不是普通大众的过失。
对于区分主观的故意还是过失,既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要结合客观事实,要从客观方面反推和印证其主观方面,而不能单一偏信口供,要综合分析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一般而言,可以从概率角度看待故意和过失,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发生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低概率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