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甲状腺结节手术,医方过度

一、基本案情

年9月23日,张某英(女,年12月25日出生)在被告处进行胸部CT及甲状腺彩超检查,诊断为甲状腺多发实性、囊实性结节;甲状腺左叶较大结节较靠近下极,不除外甲状旁腺来源;建议定期复查。

年10月21日,张某英至被告x院区门诊就诊,史某光医生建议其手术治疗。年10月26日,张某英入院治疗。同年10月29日,被告为张某英在全麻下进行甲状腺次全切手术。14时左右手术结束。年11月12日9时50分,张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存在过度医疗问题,未做出合理的风险判断,医院存在较大过错,认为被告应承担95%的责任,赔偿责任共计.91元。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刘某母亲张某英死亡,给刘某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应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费、鉴定费、律师费。

三、被告辩称

对于张某英去世表示遗憾。我方已经尽到诊疗、说明义务,考虑医疗的局限性和特殊性,认为应当承担60%的责任。

四、尸检结果

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x中医药大学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可为主要原因;医方尽到了说明义务,并取得可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六、庭审意见

1、对于刘某关于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具体数额以医疗票据为准,故对于刘某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2、对于刘某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根据张某英的年龄、赔偿指数及年x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核算,丧葬费的具体金额按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刘某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刘某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张某英的病情及现有市场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酌情按照每日元予以核算。

4、对于刘某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医嘱中并未要求加强营养,故对刘某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要求被告支付伙食补助费的诉请,刘某以50元/天的标准予以主张,并不不妥,对于刘某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5、对于刘某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考虑张某英住院时间、路程距离、交通方式等情况,对于刘某要求被告支付元交通费的诉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医疗事故造成张某英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作为张某英独生女受到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

7、关于尸检费及鉴定费,系刘某进行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评定及确定死亡原因而进行的合理支出,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8、对于刘某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实施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赔偿比例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定为80%为宜。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中医药大学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35元、死亡赔偿金.4元、丧葬费.4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尸检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共计.15元。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pc/1078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