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感冒在医院输错药身亡若属实,其中可能

刘军连治疗hpv https://m.39.net/disease/a_9380511.html

据报道,4月13日下午2时许,宫先生称,姐姐感冒不舒服前往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沈医院输液。下午4时许,医院电话说姐姐身体不适。医院后,院方称正在抢救。“5时许医院,检查后说患者已经死亡。”医院输错药引发悲剧,希望追究院方的责任。

#医院输错药身亡#

年轻的生命在感冒和短暂的输液后结束,实在是太令人惋惜了。若女子的死亡确是输错药导致的,医院及其医务人员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若宫先生的猜测为真,医院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客观上的注意义务、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时,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此外,还存在推定过错的情形,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情形。

本案中,如果该女子医院输液使用错误的药品,医院输液错误属于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医院可能没有遵循诊疗规范或者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此时,该医院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院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在特定情形下,医务人员还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行为来看,本罪要求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各种规章制度或诊疗规范的行为。医疗人员的注意义务来源于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如果本案中医疗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那么该医疗人员就属于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从结果来看,本罪要求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本案中,该女子在输液后首先是身体不适,然后院方对其进行抢救,最后5时许检查认定该女子死亡。也就是说,案件中存在就诊人的死亡结果。

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和死亡等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例如,采取了对扼制病情完全无效的医疗措施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就诊人伤残、死亡;或者采取了对扼制病情起反作用的医疗措施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等情形。本案中,医疗人员的用药是否导致了死亡结果,应当予以严格判断。

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本应是“治病救人”的代名词,但若造成医疗事故损害他人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则不仅证明其不够专业、难以信赖,还意味着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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