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医院购买医疗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何不

医院没有过错,医院有过错,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01

某医院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3条约定“医院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时,因职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第26条约定“某医院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栽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者调解书。(七)医院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投保人、某医院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02保险期内,该医院产生两起医疗纠纷赔偿案件,均为患者死亡案件,医患双方达成调解,经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后分别赔偿38万元和22万元。在此过程中,医院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医院赔付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医院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赔偿限额30万元,故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分别为30万元、22万元。但在申请保险金进行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03保险公司认为,医院不能够证实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中具有过错,不应赔偿。在患者的整医院具有任何的过错,也医院处死亡的记载,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医院也没有提交任何鉴定或者其他证据来证实医院的过错导致的的证据,仅提供一份调解书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因为该医院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医院具有过错及过错的原因。医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保险公司提供其具有过错的证据,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04医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责任险保险金共计52万余元。法院认为,案涉责任险的保医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某医院请求保险金时有义务提供患者的死亡是由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证明材料,但医院提供的两份调解书中未对其医疗损害责任作出认定,住院病历中未体现其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未表明患者的死亡,亦未提供其他证明患者死亡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医疗责任鉴定等,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某医院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公司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医院诉请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医院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被驳回。*医案说法*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医院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时,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医院提出索赔申请,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医院的具体过错进行承担,医院没有过错,医院有过错,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某医院与某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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