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名等同杀人犯

▌医事热点

在临床中,医生最担心的莫过于发生医疗事故,不仅会造成医患纠纷,影响医生的职业生涯,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外的医生若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其罪名等同于杀人犯!

前段时间曾有报道,拿着旅游签证的邵医院的院长黄女士做隆胸手术时导致院长心跳脏骤停,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这位邵女士虽然在广东医科大学完成了5年制学位,并在中国和英国具有执业资格,但是在澳洲却没有行医资格。

调查中发现致使黄女士心跳脏骤停的罪魁祸首是超剂量的麻醉剂。对于这一问题,邵女士回应称在用麻醉药的时候,她把小数点看错了,药量增加到原来的十倍。这样的医疗失误显然是存在过失的。作为刑事案件,邵女士被司法机关以利用毒物重伤他人和过失杀人罪起诉。通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处邵女士罪名成立。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尽管澳洲和中国在许多医疗规定方面几乎一样,但是国内很少在医疗事故案件当中动用刑事处理。在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以特殊罪名来定罪。比如说交通事故中导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肇事司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这种法规中的特殊情况被称为法条竟可。但是针对医疗事故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所以这种情况只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同的是,如果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伤致残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因为国内没有一条叫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本篇内容全文。

绑定医纬达







































北京市白癜风
北京哪家看白癜风比较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fx/93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