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诊所错诊耽误病情全额负担医疗费后再

年4月,35岁的张某突感腰酸、疲倦,于是就近来到李某经营的西医诊所处就诊,年逾古稀的李某经营这家诊所数十年有余,在当地也颇有几分名气,因此张某对李某的医术十分信任。当日,李某对张某初步诊断后告知其是患了前列腺炎,没什么大毛病不用太过紧张。随后对张某进行了打针、挂水、服药等一系列的相应治疗。

谁曾想一个月后,张某却感觉越来越不舒服,不仅之前的症状没有缓解,反而又添新症。于是张某在家人的陪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直肠痿。自年至年张某又多次在浙江、医院进行治疗,年2月被诊断为再次发生尿道直肠痿、无法再行造痿手术且性功能障碍。此事故发生后李某按照年9月份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负担了张某就诊期间全部医疗费,但就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未进行赔偿,张某因而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经泗阳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出现尿道直肠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本院对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西医诊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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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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