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被吐哪些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摘要新《条例》起草的三大原则,恰恰成为争议最集中的地方。来源:健康界作者:贺潇自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过去十三年。这期间,针对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几经修补,显得有些不堪重负。在这样的背景下,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已经在10月30日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条例》却引来了包括律师、医院管理者的集体“吐槽”。面对医疗行业和法律界过高的期望值,新《条例》显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新《条例》起草的三大原则,恰恰成为争议最集中的地方。原则以人民调解为主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争议是否以调解为主不应该强制要求新《条例》制定的初衷是将医疗医院内部转移到院外,诉讼外的调解机制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在起草说明中,将全国各地医疗纠纷调解的积极探索作为修订原《条例》的工作基础。以这样的原则作为指导,新《条例》将以人民调解为主,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而这样的立法初衷,却使得很多法律专业人士有点摸不着头脑。调解的定义是以自愿为原则,而法律规定下的调解难免会让人怀疑有强制调解的倾向。即便是在其它类型法律案件中,以调解率作为评判法院工作成绩的指标也存在疑问。如果调解工作执行到位,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诉求,自然可以实现以调解为主。调解是结果,而不应该成为程序性规定。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能够实现以调解为主解决法律纠纷的,都是以一个完善的司法体系作为保障。缺乏法律依据的调解,很可能就会成为医患双方的利益之争,无法真正解决医患矛盾。原则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问题争议重复立法本身就容易造成混乱多年来,原《条例》中的赔偿标准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使得很多医疗损害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中去掉了关于赔偿标准方面的内容,释放出加强与其它法律法规衔接的信号。然而仅仅是这样做还是不够的。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新《条例》本身的覆盖范围内已经有效力层级更高的相关法律。重复立法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因为司法定义不明确带来实际操作上的混乱。作为一个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刘晔在他的博文中就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质疑。例如,新《条例》采纳“医疗事故”这一概念,而《侵权责任法》统一采纳“医疗损害”概念。对于本质相同的事件,采用两种不同的概念和定义,很容易造成混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定义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生及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而新《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有过失。可见,医疗事故的定义缩小了侵权法医疗损害的范围。比如,没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但违反了医学原则者,可能被认定为过失,成不成立医疗事故,要不要赔?另外,在送审稿第六条中,规定了相关国家机关的职责,如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财政、民政等部门。对于这个问题,律师认为上述部门都有其自身的法定职责范围,为何还要由一个关于医事的部门法来规定其职责?而医生们则认为,新《条例》对其他部门的要求只有寥寥数字,而通篇依然是在约束医生。同样的一个条例,却罕见地被利益“对立”的两个群体同时诟病,这样的情况体现出了新《条例》所面临的尴尬境地。原则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争议医疗鉴定“二元制”弊端仍存在新《条例》的起草说明中,肯定了原《条例》在同行评价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上的作用,也继续沿用了该体系,认为是让“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减少顾虑”的保障。但是,社会司法鉴定和医疗体系内鉴定同时存在的“二元制”格局多年来就一直被多方诟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做出相关规定。医学会的鉴定程序适用于对产生医疗损害的医生的行政、刑事处罚程序,而将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适用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争议。但是这种人为的有些“一厢情愿”的划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新的问题:同样的一个医疗行为,可能会因为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刑事责任的不同,出现完全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结果。如在民事程序中,可能经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不构成医疗损害,即无过失、无责任。然而在行政、刑事程序中,可能经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甚至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事故事实。这样同一医疗行为,竟然可能出现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却无民事赔偿责任的荒谬事实。结合起草说明中提到的让“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减少顾虑”,这样继续延续鉴定程序的“二元制”,并且让医学会鉴定结果适用于行政、刑事处罚的做法,多少会让人有一些部门保护的猜想。然而存在疑问的是,部门保护是否真的就能给医生带来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是否就真的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真正起到预防医疗纠纷的作用?就像刘晔律师在文中提到的,“部门保护对医生不一定公正”。回到最初,新《条例》的立法初衷依然是为了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改变过去“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现象。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太需要有一部确实很规范医疗争议处置,给医疗纠纷提供正规解决途径的法律法规。或许就是因为这样的期待和医疗纠纷的敏感性,使得新《条例》的制定备受争议。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各个层次的改革都面临一个共同的局面:不前进,就是倒退。作者贺潇健康界高级编辑医学是科学而又不仅仅是科学。我在健康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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