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案例简述:租赁物为医疗设备,医院签订直租合同。医院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后医院以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经营特种设备医疗器械,违反条例规定,合同应无效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一二审均认为租赁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显示其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且案涉业务的开展时间在证件有效期内,故合同有效,医院所诉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从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看,租赁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医疗器械租赁业务,虽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存在受行政处罚或合同履行障碍的风险。因此建议租赁公司在展业时,需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有效期是否覆盖业务开展的时间,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杭州中院:租赁公司没有经营许可证而开展医疗器械租赁业务,虽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存在受行政处罚或合同履行障碍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浙01民终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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