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修改11处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0修正)

(01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0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00年1月9日 法释[00]17号)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附:修改决定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

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

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节选)

(0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自01年1月1日起施行)

(00年1月9日 法释[00]17号)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将第一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

4.将第四条修改为: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将第九条修改为: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6.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8.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9.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专题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相关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01-1-3)

序号

文件名称

总类及特别规定

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修正)

最高法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法发[]1号)

3

最高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18号)

4

最高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法[]5号)

5

最高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法办法[]5号)

6

最高法行装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1号)

7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号)

8

最高法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法办函[]号)(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鉴定事项范畴)

9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号)(明确法院委托鉴定出具委托书)

10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法办函[]号)(突破法律授权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无依据纳入法院《名册》)

01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01-1-1)

00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法发[00]18号)

最高法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00年6月15日)(拟明确知识产权鉴定多项程序!)

3

最高法《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00)(00年1月14日)(规范相互委托司法鉴定事项!)

4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00]号) (明确珍贵树木与国保植物司法认定依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00]1号)(附:解读)

6

最高人民法院《0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法办[00]71号)   (直接相关司法鉴定规范项、间接涉及多项)

7

最高法发布《0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00年5月7日)

8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00]0号) (建立鉴定人黑名单!)9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査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鉴定方案、承诺书等网上提交!)10最高法《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00]35号)11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00]1号)(明确知识产权鉴定程序!)1最高法《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法发[00]4号)(虚假鉴定,依法罚款拘留!)13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0修正)(修改9处)14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0修正)(修改16处)15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0修正)(修改18处)16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00修正)(修改6处)

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19号)(取消“自行鉴定”,增设鉴定“承诺制”“期限制”“撤消制”等!)

最高法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年10月14日)(8处修订涉及鉴定条款)

3

 拓展:全文实录:最高法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年1月6日)

4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就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均进入北京法院专业机构名册意见的复函》(法办函[]号)(突破法律授权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无依据纳入法院《名册》)

5

最高法《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法释[]号

6

最高法《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6号)(兴奋剂司法认定程序确定!)

7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年6月5日)(明确行政执法、诉前鉴定可作定案证据!)

8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年月0日)

9

最高法办公厅、中评协等5协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号)(开列名单库禁入条件,细化回避情形!)

10

拓展:中评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14号)

11

最高法:《人民法院5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矿业权、珠宝评估分库)

年文件

1

最高法办公厅、中评协等5协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73号)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8号)

3

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银保监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法办[]号)

4

最高法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6号)

5

 拓展:胡仕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6

最高法等关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4号)

7

最高法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年1月19日)(划重点!植物新品种鉴定,DNA指纹鉴定与DUS测试报告有冲突,应当如何采信?)

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0号)

拓展: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涉鉴定部分节选)

3

最高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31号)

4

拓展:王世凡:最高法《三项规程》干货笔记:鉴定人向西,专家辅助人往东

年文件

1

最高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98号)

最高法《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号)

3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9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号建议的答复》(法办函[]号)(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鉴定事项范畴)

最高法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号)(明确法院委托鉴定出具委托书)

3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

4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通[]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11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法《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

3

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法发[]号)

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4号

5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

6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号)

01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01]19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1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16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行装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1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法[]5号)

最高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法办法[]5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18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法发[]1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法发[]6号)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16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

00年文件

1

最高法《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00]8号)

年文件

1

最高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3号)

行业动态

1

  

名录|名专家上榜!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动态|河北省司法厅创新管理举措推行“鉴调一体”工作模式

期刊|《法医学杂志》00年第5期:目录与提要

期刊|《刑事技术》00年第6期:目录与提要

政策|涉及司法鉴定!宁夏司法厅《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宁司规[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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