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例青海省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对达某

达某某于年10月30医院就诊,经检查后以双侧膝关节退行性骨变住入骨科,身体其他均正常。

11月4医院专家为其做双膝关节置换术,术后运用针灸进行理疗,理疗过程中,医院疏于护理,造成达某某左足烫伤浅2度。在恢复治疗过程中,由于腿脚疼痛厉害,年12月5医院再次为达某某进行检查,并作出专初步诊断:1.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左足烫伤浅2度。补充诊断: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左侧肌间静脉血栓。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医院以手术均有风险,且家属同意并签字为由,拒绝赔偿。达某某家医院做治疗,一边向相关部门上访。

本案难点为:

1、医院不承认申请人达某某的身体损害是由于该院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的,也不愿意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

2、申请人达某某瘫痪不便去西宁市做残疾等级鉴定、赔偿数额无法计算,本案案情比较复杂,调解耗时长,医院及申请人一方各执一词都不让步。

本人接受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达某某家属了解案情。通过多次与家属沟通,医院的病例,综合分析并向有关的专家请教,医院的诊断书医院在达某某治疗期间,未对达某某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对达某某产生的并发症没有合理的预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造成腓总神经损伤,致使达某某受到严重伤害。进行双膝关节置换术后,违反医疗常规,在护理上对达某某左足造成2度烧伤,左侧腓肠肌呈部分神经损害,左胫前肌、腓骨长肌呈完全神经损害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办案人员将此意见报给海西州卫生计生委,医院两位院长数次沟通,医院承认达某某的身体损害是由于该院医师存在技术上的欠缺而造成的。但医院同时提出愿意赔偿,希望达某某不要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医院的要求。在确定了医疗行为与达某某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后,办案人员提出让达某某做伤残等级鉴定,但其身体状况根本无法去做,办案人员在征得达某某同意后多方协调,将其病历以电子形式发给青海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人员,由他们估计伤残等级并口头告医院,该结论双方均认可。

本案引起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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