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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送货途中有偿载客出事故算工伤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宋某在我公司担任销售员的工作。上个月的一天,我安排宋某开车送一批样品去武汉客户的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宋某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宋某就主张他属于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和赔偿。但是事后我听说,出事的时候车上还有另外两个人,宋某答应顺路将他们带到武汉之后,他们每人支付给宋某一百块钱。我认为宋某这样做就已经不符合“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条件了,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的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宋某到底算不算工伤?
高先生来电询问
“宋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法条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认定职工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要结合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三工”原则来判定。本案中,宋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地点是在出差的路上,他驾车去武汉的原因是公司安排去送样品给客户,这就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
本案中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宋某有偿搭载二乘客的行为。但是,这一情形并不能阻却本次事故属于工伤的认定。其原因是,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确实是在去客户公司的合理路线上。宋某的确存在搭载行为,但搭载的同时,也是要去客户单位送样品。他的搭载行为并没有排除其同时也在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宋某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刘高洁律师回答
法律知识链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编辑排版: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