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手术5年后腿中取出玻璃碴医院不算医疗

湖北省远安县21岁小伙常宜健最近感觉右腿不适,去医院检查的结果吓了他一跳,5年前腿部做手术的地方,竟然还有一块3厘米左右的玻璃碴没取出来。他只得进行二次手术取出玻璃碴,但直到昨日,相关赔偿问题仍未解决。

常宜健对记者回忆道,年11月的一天,他不小心打碎玻璃割伤了右大腿,当时医院救治。据当年的病历记载,诊断结果为右大腿皮肤裂伤,实施缝合手术,10日后拆线。治疗结束后,常宜健很快恢复,右腿也能正常行走。直到今年7月,他忽然感觉右腿的伤口处有不适感,有时走着走着就很疼。医院再次检查,诊断结果是右股骨远端见骨性凸起,医生考虑有异物。他这才意识到,难道是5年前的手术没把玻璃碴清理干净?

无奈之下,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果然从右大腿取出一块玻璃碴,玻璃碴有3厘米左右,还带着丝丝血迹。出院后,常宜健拿着相关医院索赔,但双方一直没谈妥。

医院相关负责人对楚天都市报记者表示,常宜健腿中有残留玻璃碴属实,医院当时处理有失误之处,现在由县卫生局主导进行赔偿协商。远安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人表示,卫生部门进行了调查,医院5年前的手术未清理干净。但考虑到玻璃碴未对患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也没有伤残,所以够不上医疗事故。医院愿承担患者二次手术的费用,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共元。

常宜健8月1日对记者表示,这个赔偿方案他并不接受,自己的精神损失也要索赔,待恢复一段时间后,将通过专业人士走法律程序解决。

医院是否应该担责?医疗事故该如何认定?此案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本案中,医护人员由于过失在手术过程中未将患者体内的玻璃碎片取净,显然存在过错,医院方面也承认自己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事故的认定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案能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还需由医学会做出最终结论。

针对该热点案件,发表观点如下:医院需要对患者二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承担责任,但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委员会进行鉴定才能认定。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有五个构成要件,第一个,医疗事故主体需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第二个,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个,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整个妇女中存在主观过失;第四个,患者存在着人身损害的后果;第五个,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该案中,患者虽然进行了二次手术,但是未取出玻璃渣并未给其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所以本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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