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频发,各种形式的“医闹”纷纷登台,严重侵犯了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干扰了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广大的患者。针对目前医疗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将医疗纠纷纳入法治轨道。
实务
近十几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各种形式的“医闹”纷纷登台,严重侵犯了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干扰了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广大的患者。如何建立完善、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各地做了不少尝试,但多为权宜之计。本文就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一个粗浅的探析。
本文所指的医疗纠纷,特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实务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与其他侵权纠纷一样,主要是:协商、调解、诉讼。
在依法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经历了两个大阶段。一是行政法规调整阶段。年6月29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这个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试图弥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足。二是法律调整阶段。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将医疗侵权责任并入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予以调整。年,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条例》(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应该说,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上述行政法规、法律、司法解释等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现就针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纠纷处理所存在的焦点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和稀泥”的指导思想,助张了患方的“医闹”行为
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复杂性,医疗行为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近十几年来,社会矛盾的累积,人们价值观的趋利,“稳定压倒一切”、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管理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的,其结果无异于饮鸩止渴。表现在医疗纠纷问题上,医疗机构成了患方表达对社会不满的窗口,较其他行业,出现了更为严重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负有保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公安机关,往往以存在医疗纠纷、患方的情绪可以理解为由,不能切实履行职责,有效制止患方的“医闹”行为,致使“医闹”愈演愈烈,直至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而当通过“医闹”的方式,不能获得其预期利益时,伤医、杀医事件也就产生了。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条例》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条例》实施之后的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有诊疗活动的概念,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式,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唯结果论。《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医疗行为的特点。最高法院《通知》的本意或许是将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比如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因构筑物不合规范等方面的非医疗活动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规定为适用民法通则,或许是人为的界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所谓患者人身损害,排除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是后者,最高法院的《通知》就不符合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随即就出现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虽然有点瑕疵,但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远高于因存在明显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公平情形。《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终于在法律上将医疗侵权责任并入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予以调整。
(三)司法鉴定机构随意性大,鉴定结果不公的情况时常出现
年,《条例》实施之后,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出现了双轨制的鉴定程序及责任认定,这不符合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因涉及医疗专业技术问题,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目前,《条例》还未废止,仍旧存在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个鉴定程序,但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由于举证责任的变化,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已经微乎其微。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是因为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级别规定,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便于操作的纠错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在分析医疗行为时,主观程度高,缺乏科学性,有的甚至顾忌患方将“医闹”延伸到司法鉴定所,出现程度不同的加重医疗机构责任的情况。
二、针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突出环节问题,将医疗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并
使之常态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实务
鉴于目前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尽快形成一套医疗纠纷的法治化、常态化的有效处理机制。
(一)严厉查处“医闹”各种违法犯罪
“医闹”盛行于近十几年,有关部门曾多次出台联合意见,但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愈演愈烈。关于医疗体制问题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属本文阐述的内容。
年3月30日,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列清单重点鐧界櫆椋庢棭鏈熺棁鐘?鐧界櫆椋庢湁娌诲ソ鐨勫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