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在美容、整容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一旦接受的医疗服务出现瑕疵,或者与自己的期望不符时,自己应当如何维权。为此,笔者就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总结出较为有代表性的几种裁判规则,与大家共同学习。
裁判规则
1、医院、医生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医疗机构宣传内容不实的,可以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杨X与温州玉X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被告经工商登记注册医院,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美容外科等项目,但并没有开设麻醉科进行全麻手术的资质。该公司建有网站,记载“专注美容20年”等宣传资料。原告经人介绍,并参考被告网站信息等资料,拟在被告处实施医疗美容术。年5月25日,被告在全麻下为原告实施了“内路眼袋”等手术。此外,为原告进行手术的朱XX医生,也不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术后,原告发觉鼻子明显歪曲。
裁判要旨
若医院、医生不具有资质,或宣传内容明显不实,致使原告误认为被告具备相应美容资质并且技术成熟,诱使原告在其错误的认识下与被告建立合同关系,可以认定被告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建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具体至本案:
第一,被告作为医疗美容诊所,并未开设麻醉科,不具有从事全麻手术的资
格,但被告却在全麻的情况下为原告实施手术,性质较为恶劣。
第二,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北京看白癜风大概多少钱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