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解读

第十三条[鉴定费用]医疗事故的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鉴定费用的规定。所谓鉴定费,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委托或者申请对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收取鉴定费可以减少国家不必要的财政开支;有利于加强医患双方的法制观念,使其慎重行使委托或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减少滥用鉴定委托权或者鉴定申请权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加强鉴定机构及专家鉴定组的工作责任心,保证鉴定结论的质量。同时,本条确定了鉴定费由鉴定结果的不利方负责承担的原则。

考虑到全国各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甚至差距较大,制定统一的鉴定费标准不切实际。因此,本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鉴定费用标准。制定鉴定费标准应当注意参考本行政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所需的成本。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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