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元。
其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元。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
据介绍,重新审核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考试考务费标准等。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5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有关组织考试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相关工作场所、体检项目、二类疫苗接种以及委托性卫生技术服务等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通知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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