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患者: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听说有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两种鉴定途径,请问有什么区别吗?
冯立华律师答:有区别。
1.主持鉴定的单位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主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主持,(部分地区医学会也可以做医疗过错鉴定)。
2.鉴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同。
医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
3.鉴定人员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人组成由医学会从医学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有时邀请司法鉴定人参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人组成,有时邀请医学人员参与(部分地区医学会由医学专家主持,邀请司法鉴定人参与)。
4.管辖地不同。
医院所在地的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而司法鉴定机构不存在管辖地的限制。
5.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有级别之分,先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分级,不服司法鉴定,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由法院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本栏目由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冯立华律师解答,如喜欢本栏目,可扫描右上角北京最权威治疗白癜风医院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好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