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某汽车配件厂上班,工厂规定职工下午5点下班。某日下午3点30分许,李某因家里有事向部门主任请假后提早离岗。4点左右,李某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工厂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工厂诉称,李某是在早退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李某向单位请假后提前回家,虽然还没到正常的下班时间,但这并不影响其下班的事实;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范畴内。因此,李某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工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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