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民他字第44号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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