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医患纠纷中,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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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患纠纷中,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担全责

马亚轩律师

(0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规定: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或医生有过错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医患纠纷中,医院承担责任的常见情形,医院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以合法的、真实的、双方均无异议的病历鉴定为根据。

(02)

现实中,医院单方记录并保存提供,因此,很难保证不被篡改。

江湖上甚至有“病历造假已成潜规则”的传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医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医院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确立,缓解了医患双方的不对等地位。

医院承担责任的另一路径,医院伪造、篡改病历,就直接可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在治疗中是否存在过错。

(03)

杭州中院一判决载:

患者老张因冠医院治疗,三日后,医院安排手术,术后转入icu观察治疗。

术后24天,老张突然心率下降,继至心跳停止,家属考虑善后问题,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

当日,老张在家中死亡。

(04)

诉讼中,因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委托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电子病历是否经过伪造、篡改进行鉴定。

该鉴定机构于年3月25日作出鄂诚实[]电子鉴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

医院保存的电子病历存在修改、删除、增加、篡改、伪造行为,该电子病历不完整、不真实。

法院依法医院针对患者老张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且最终导致老张死亡后果的发生,故医院应对老张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元。

(05)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可查询、可追溯。

患者出院后,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需修改的,要保留修改痕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院提供的往往是打印件,从纸质件很难直接判断病历是否真实客观、是否篡改或伪造。

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通过计算机方面的司法技术鉴定,还原病历的创建及修改过程。

(06)

辽宁葫芦岛法院一判例:

经鉴定,医院对患者的电子病历存在过后补记以及首次提交后再次修改的现象,且医院也自认曾修改过病历,在患者死亡后仍持续进行病历记录这一事实。

因此,可以医院存在过错。

因家属未能进行尸检或者保留尸体,造成客观上举证不能。

综合上述情况,医院对涉案经济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07)

司法实践中,医院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损害赔偿比例。

而责任比例又与鉴定结论息息相关,而医学鉴定又严重依赖病历。

因此,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患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应快速封存病历。

需要注意的是,家属不仅可以对纸质病历封存,也可以对电子病历进行封存。

封存电子病历时,需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对电子病历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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