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乌当区的医院进行了绝育手术。原本以为只是一个小手术,没想到宠物猫在术后情况很不好,更在拆线后第二天离奇死亡。
蒋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她认为宠物猫没做手术之前好好地,到医院做手术后就没精神,拆线之后回去还出现摇头的症状,第二天就死亡了,医院责任?
医院也表示很委屈,院方认为宠物猫手术后,吃喝拉撒一切都正常,对于拆线后第二天就死亡的后果,自己也很纳闷。
基于这样的原因,医院也希望知道宠物猫的死因,于是建议蒋女士给猫做尸检解剖。然而蒋女士却认为,医院称猫的死亡和他们没有关系,这样的态度就是在推卸责任。
目前,医院能够赔偿购买猫所花费的块钱,并退还手术费用。但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既然是动物,那么免不了会出现生老病死的情况,于是宠物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宠物医疗纠纷大致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作出医疗行为,因此宠物纠纷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虽然是活体,但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宠物医疗纠纷在举证问题上,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笔者较为认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在于我们普通人对于医疗行为并不熟悉,在宠物的医疗、手术过程中,作为宠物主人不可能全方位了解其中的医学知识。
而且大多数的诊疗信息,包括术前术后的资料都被医疗机构所掌握。在这样的情况下,势必导致宠物主人和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信息掌握严重不对称。
结合本次事件,据蒋女士称,在医院表明医疗过程没有问题,医院没有责任,并让她自己去找鉴定机构对猫进行尸检解剖后,蒋女士打了两个小时的电话,医院和小诊所咨询了解剖问题,得到的答医院会接宠物尸检解剖手术。
由此可见,把举证责任强加于不具备基本举证责任能力的宠物主人,就可能会造成上述不公平的现象,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故此,笔者认为应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医疗行为和宠物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较为恰当。
蒋女士如果为此提起诉讼,而法院是持第一种观点的,那么医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医院没有过错,以及绝育手术与宠物猫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反之,如果法院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案中,宠物应视为财产,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那么蒋女士就需要为此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且宠物猫出现的术后死亡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宠物猫不是在手术过程中死亡,而是在手术拆线后第二天死亡的,或许尸检解剖的举证责任对于蒋女士来说可能有一定难度。
因此建议蒋女士可以先进行确认,医院为猫实施手术的兽医是否已经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兽医师执业证》。
如果手术医师不具备上述两个资格,或只具备其中一个资格,应当认为医院具有过错。
同时,宠物具有生命,与宠物主人之间能够产生一种人格化的感情联系和精神寄托。一旦出现死亡后果,对于宠物主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客观存在。
据蒋女士介绍,她的这只英国短毛猫饲养了一年多,在心里已经是家庭成员之一了,突如其来的意外,让一家人都无法接受。
故此,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蒋女士在诉讼时也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