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辛辣了不到千字,说清了医疗问题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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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名大律师感冒了,来到挂号处,工作人员说:“挂号费两元,病历费十元。”

律师不解:“病历费这么贵?不就几张纸嘛。”

工作人员说:“是啊,但这纸是法律文书,是你就诊的重要凭据。”

律师点点头:“对,对,有道理。”

看病的医生是位专家,问道:“怎么了?”

律师:“感冒了。”

医生:“头疼不?”

律师:“疼。”

医生立即开出一张CT检查单:“去,做一个头部扫描。”

律师:“我是感冒,扫描头部干什么?”

医生:“排除一下脑血管疾患。”

律师:“我不做。看一下感冒还要花几百块钱扫描,我拒绝。”

医生点点头,递过一张文书:“签字,签字就可以不做扫描。”

律师接过文书,上写:“本人拒绝做头部CT检查,如果因脑医院无关,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律师想了想说:“好,我做。”

律师做完检查又回到了诊室。

医生:“感冒几天了?”

律师:“一个星期了。”

医生开出两张检查单,一张心电图,一张心脏彩超。

律师:“我心脏没问题,不用查了吧。”

医生:“病毒性心肌炎是病毒性感冒的常见并发症,通常可能发生在感冒一周以后,如果不做检查可能出现漏诊。”

律师不耐烦了:“我没心脏病,不做。”

医生点点头:“签字,签字就可以不做。”

律师接过文书,想了想说:“好吧,我做。”

医生点点头,继续问:“发烧吗?”

“烧。”

医生:“需要化验检查,排除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丁肝……”

律师咬咬牙:“我签字,不做检查。”

医生:“咳嗽吗?”

“咳。”

医生立即开出会诊单:“去,去痔漏科会诊一下。”

“痔漏科?”律师急了,“感冒看痔漏科?荒唐!”

医生:“十人九痔,咳嗽会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能加剧痔疮,痔疮严重可能引发大出血……”

律师:“我不做,死了拉倒。”

医生:“好,签字。”

律师愤愤地签完字:“说,还有多少字要签,我什么都不查,什么都不会诊,我就看感冒。”

医生拿出一叠的文书:“太好了,你慢慢签吧,我要下班了。”

律师急了:“你先给我开点药,字我会慢慢签的。”

“不行,”医生很坚决,“我吃过这亏,你不签字,我不开药。”

律师带着几张还没签完的文书走出诊室,这时手机响了:“什么?医疗纠纷?我当然受理。什么?病人死了,好,没问题。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了吗?让你们签字了吗?让你们会诊了吗?没有?好的,没问题,这官司我们赢定了。”(转载自《哲理》)

不看到最后的一段,你是不是也要骂这个医生,简直太特么的黑了,但看了欧亨利式的最后一段,有啥感想呢?该文不足千字,但这是岛主看到的最能说清医疗问题与现状的文章,没有之一。

以×养医——以药养医、以器械养医,一直被视为是医疗界的一大诟病,一个医生培训到临床,至少需要五年本科、两年实习,甚至硕博继续读,但几块钱的挂号费真的就是他们的价值回馈吗?那么,为什么要搞医疗技能与辅助器械的收费倒挂呢,难道就不能提高医生诊疗收费?这个问题太复杂了,涉及医改问题,如果想了解,可以参看昨天本号推出的《绝了:一字未提医患,却说清了医患矛盾的根源!》。

过度医疗——人体构造太复杂了,你听说“放射痛”吗?比如心脏出了毛病,却痛在肩部。你听说过“并发症”吗?一个小感冒,结果却造成了全身免疫系统的罢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医生,不是一个称职的医生,如果医生有任何一个问题没检查出来,都可能面临着“误诊”责任,你让医生怎么办?

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但事实上,病患风险往往也会超出医生的知悉范围。虽然《手术同意书》一大堆告知,已经够吓人的了,但在实践中,这些后果之外的风险仍时有发生。医疗水平永远滞后于人们对疾病的认知。如果以知情权作为赔偿事由,那么不管医生告知多么详尽,仍难避免一些事项未“告知”而承担责任。

医疗决定权——谁的身体谁作主,从法律上来说,告知义务之后,是否治疗以及如何治疗当然应该由患者说了算,但你觉得一个对医学一窍不通的患者,真能通过几分钟的告知就能作出合理判断吗?这就是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法律与医学的区别,如果告知义务过于扩大,必然使医生事事处处“请示”患者。

强制缔约——法律规定了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医院不治,会受到“见死不救”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追究。但医方的“合约”利益呢,医院抢救危重患者后却没人支付医疗费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河南甚至发生了医生抛弃病人致死的事件,在追究医生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难道不应该反思一下,哪个医生愿干这等傻事?问题出在医生吗?

风险规避——医疗过程中有太多的不确定性,这和法律的确定性本身就是相矛盾的,以法律的确定性来判别医疗的不确定性是违反逻辑的。在这种制度下,如果面对一个只有10%成功率的外科手术病例时,医生会怎么办?他会冒险一搏追求10%的成功率以挽救病人,还是会为规避90%的风险而放弃治疗使患者失去生命呢?趋利避害是任何一个人的本能,如果你是医生,你会怎么选?

双轨制——医疗赔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轨制,因为医疗服务合同概念的引入,医院被附加了许多“附随义务”,医院内失婴案中,法院认为,医院负有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医院管理的范围内丢失,说明其没有对婴儿尽到安全保护之义务,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行为为标的,如此的保护义务,显然是医生不能承受之重。

“白衣天使”本来是一个很光荣的职业,而今在网上却被评选为“下辈子决不涉足的十大职业”之一,劝人学医,天打雷劈,看看上面这些问题,即便医学知识再娴熟,你确定你就能做一个“不出事”的医生,到底是医生的问题,还是体制、制度、法律的问题?

逍遥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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