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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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简介:患者,男,36岁。年12月2日2:51,患者因“咳血1小时”至某附院急诊就诊。该院消化内科、ICU科、介入科以及风湿免疫科等多学科会诊,CT平扫提示:双肺片絮状影,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建议:行肺+上腹部增强CT。入院诊断为右下肺动静脉畸形,当日11:30-14:30急诊行支气管动脉、肺动脉造影+右肺畸形血管栓塞术,术后入ICU。入室时气管插管内鲜血持续喷出,行床边支气管镜检,见右中下叶支气管开口处有活动出血。胸外科与介入科讨论后决定行右胸探查术。16:50,行经右胸开胸探查+右全肺切除术,根据术前支气管镜提示右中下叶自支气管开口处有活动出血,故先行右肺中下叶切除术,但切除后气管插管内仍有活动性出血,尝试阻断右肺总支气管及右肺动脉总干后,气管插管内出血停止,决定做右肺上叶切除术。术中出血ml,术后患者病危,经抢救于12月4日01:20死亡。死亡诊断:中下肺动静脉血管畸形伴出血,失血性休克,吸入性肺炎,ARDS(重度),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失血性贫血,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术后。

法院审理:原告(家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因其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在诊断和治疗过程均存在严重问题,已构成医疗事故,包括:1、入院记录和病程记录均记载“急诊增强CT提示:右下肺动静脉畸形”,但病历资料中并无增强CT检查报告,被告的诊断结论缺乏依据。2、右肺畸形血管栓塞术系四级手术,按照《江苏省肺血管畸形栓塞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办医()号)的规定,术前应当进行讨论,参与讨论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至少2名,但被告未进行术前讨论,严重违反了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3、第二次手术记录显示右肺出血点实际位于右肺上叶,但第一次手术中手术者选择栓塞的位置位于右下肺动脉二级分支,显示出被告因错误诊断而选择了错误的手术方案,进而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4、被告在患者死亡后未对切除的肺部器官进行病理分析,故其出具的死亡记录中对死因的判定缺乏依据。综上,被告未尽到诊断注意义务,未依规对手术进行讨论并制定合理的手术方案,构成医疗事故并导致了患者死亡的直接后果,给受害人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本院委托苏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所于年8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医方的诊断与治疗分析,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以及影像学检查(CT+CTA),专家组考虑CT提示双肺弥漫性病变,CTA检查时已发现右肺大量出血,医方入院诊断“肺动静脉畸形”不成立;患者急性大咯血,医方可行DSA造影检查以明确出血部位以及介入止血。患者的支气管动脉造影不完整,肺动脉造影诊断右肺动静脉畸形不成立,医方行右肺畸形血管栓塞术存在过错;介入术后转入ICU,入室后气管插管内鲜血持续喷涌而出,行床边支气管镜检,见右中下叶支气管开口处有活动出血。胸外科与介入科讨论后决定行右胸探查术,医方胸外科紧急行止血手术,未违反规范;胸外科手术后收住ICU,患者继发DIC、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方予以输血、补液扩容、升压等处理,符合规范。2、关于损害后果,患者已死亡,未行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故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根据现有材料推断,患者因肺出血,失血性休克致DIC、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3、关于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者自身患有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切除术后,对血小板及凝血因子产生有影响,容易导致疾病进展,是DIC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患者入院时两肺弥漫性病变,进展较快,给查明肺出血部位带来较大困难。患者急性大咯血,医方可行DSA造影检查以明确出血部位以及介入止血。患者的支气管动脉造影不完整,肺动脉造影诊断右肺动静脉畸形不成立。医方行右肺畸形血管栓塞术,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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