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患双方各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
(一)医疗机构应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如下:
1、客观性病历资料原件。指如实、客观记录住院患者的患者个人住院信息资料,没有体现思想性,具有真实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住院患者的住院志、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病历资料原件。
2、主观性病历资料原件。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住院患者病情的分析、判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紧急抢救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紧急抢救患者后,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实物资料。指医患双方共同封存保留的注射用物品、输液、药物与血液等实物。
5、检验报告原件。指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医患双方对封存保留的注射用物品、输液、药物与血液作出的检验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指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
7、门诊与急诊病历资料原件。指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与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原件由医疗机构提供。
(二)患者应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如下:
1、医疗机构盖章的住院档案病历复印件。
2、门诊与急诊病历资料原件。指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与急诊患者,由患者本人向医疗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原件。
(三)对于已经封存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保留的实物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医疗事故鉴定启封时,医患双方均应在场。